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住所: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252号 第三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是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温州市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开办资金1178万元,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业务范围:高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九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核准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侵害或妨碍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守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3.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重要考核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5.重要专题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机构的设置更名撤消的确定; 7.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8.教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9.对外重要合同协议的确定和调整; 10.各类评优奖励处罚的审议和决定。 二、重要岗位人员安排 11.学校各中层干部的任免; 12.年级段长、教研组长的确定和调整; 13.其它岗位有关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4.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15.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16.学校重要设备采购的确定和调整。 四、大额资金使用 17.开支1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出,并提供讨论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如需在较大范围内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形成文字资料提供会议审议。 2.列入议题:分管领导汇总重大事项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里先交校长审定,由校长确认是否列入讨论议题,其结果则由校长通知分管领导。 3.召开会议:一般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如需要另外安排召开紧急会议,则必须提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以保证有关领导准时参加会议。 4.讨论决定: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分管项目领导主持,召开会议时先由事项负责人介绍情况,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在讨论中参会人员应当表明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校长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在基本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对学校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以后,由会议记录员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议事纪要。会议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事项提出人、及方案介绍、形成的意见、主持人决定。 6.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则由校长签发、印发和发送。 7.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教职工和学生及家长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温州市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温州市教育局的考核和学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四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校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决策事项的协调、督办和落实;承担人事、职称、评优、考勤、会务、外事、信访、接待、文书、宣传等工作;管理学校印鉴、档案和校车等。 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德育常规管理、安全教育管理、平安校园建设、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德育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等工作;承办学校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读书节等活动;管理校医务室等部门。 教学科研处(信息技术处):负责教学常规管理、教研活动的组织管理、学科组建设、招生及学籍管理、课程的实施与评价、校本课程开发、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教师课题申报与管理、学校网站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管理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室、图书馆、文印室等部门。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经费预(决)算管理、经费收支管理、校园建设的规划立项、基建(维修)工程招标、水电等设施的管理维护、物资的采购与保管、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校园环境的绿化、净化、美化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学校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教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温州市教育局和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均具有约束力。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瓯海区第二高级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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